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,赵兴茂:
你公司未如期走漏2021年年度汇报,违背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走漏惩处成见》(中国证券监督惩处委员会令第191号,下同)第十一条第一款、第十二条等关联规则。
董事长兼信息走漏庄重东谈主赵兴茂未按照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走漏惩处成见》第五条的规则赤诚、奋勉地履期骗命,对公司上述违纪看成负有主要牵累。
阐发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走漏惩处成见》第四十五条的规则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赵兴茂采选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步履,并记入证券期货阛阓诚信档案。
要是对本监督惩处步履不屈,不错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惩处委员会提议行政复议央求;也不错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统治权的东谈主民法院拿告状讼。复议与诉讼时分,上述监督惩处步履不罢手奉行。
深圳证监局
2022年9月27日